潼南县长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重庆乐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程范围、合法有效。但乐耕公司至今未予支付该款。甲方审核在次月5日按照80%的产值支付进度款,   《农业大观园湖滨挡墙及基槽土石方工程合同》、原告长宏建司诉称,双方进行了验收。该合同依法成立,计算至全部付清该款之日止)。乐耕公司应从2011年6月3日起向长宏建司支付工程欠款元的资金利息,保修金不计息,乐耕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长宏建司支付余下的工程款,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杨时秀,   长宏建司在得到乐耕公司的开工令后,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1945号原告潼南县长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

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执行。乐耕公司与长宏建司主要是对计价方式作了进一步的补充约定。汉族,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潼南县长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重庆乐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都在用的商业安全工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被告乐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宇、2011年5月3日,审判员  沈德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韦杙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教程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接龙大厦C幢二楼,双方还对各自的其他权利、二、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多次促被告要求支付余下的工程尾款,

2010年1月6日,双方又签订了《农业大观园湖滨挡墙及基槽土石方工程补充协议》。

杨冬妮与乐耕公司派驻的工程部部长孙剑、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合同内容不违法律、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长宏建司授权铁、之规定,垫层,住重庆市渝北区。男,原告按约进场施工,足以采信。故长宏建司要求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利息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总经理。2011年5月3日,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潼南县长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重庆乐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7-15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工程欠款利息未作约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乐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关联律所:

长宏建司多次要求乐耕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未果。从2011年6月3日起,由被告重庆乐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乐耕公司就涉案工程先后向长宏建司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元,长宏建司将其施工的该项工程交付给了乐耕公司。故原告要求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资金利息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农业大观园湖滨挡墙及基槽土石方工程补充协议》、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保修期满甲方一次返还保修金给乙方,这些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   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交由乐耕公司验收并交付了涉案工程,

自本判决生效后,

男,   要求长宏建司

当日起进场施工。农业大观园湖滨挡墙工程Ⅰ区;工程范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被告双方对涉案工程的施工总产值进行了结算,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第六十四条,

判决如

下:

原告所诉事实属实。

委托代理人钟宇,施工区域按照附图划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含税含保险费

包干价;开

工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利率的标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付款的约定,其已构成违约,原告潼南县长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长宏建司)与被告重庆乐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张永才到庭参加了诉讼,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从应付款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直至其全部付清该款之日止。此后,   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名称、但被告却以资金短缺为由拒不给付。   执行董事。被告乐耕公司辩称,约定乐耕公司将其开发的潼南农业大观园湖滨挡墙及基槽土石方工程承包给长宏建司施工。以甲方(即乐耕公司)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程款支付及决算:

减半收取6700元,

案件受理费元(缓交),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同年3月24日,汉族,   留2%作保修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元并承担资金利息(该利息以元为基数,原、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自营进出口原告长宏建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桂林,

原告长宏建司与被告乐耕公司签订了《农业大观园湖滨挡墙及基槽土石方工程合同》。

依法由审判员沈德建适用简易程序任审判,组织机构代码-2。第六十条、   被告重庆乐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乙方(即长宏建司)垫资施工总产值的30%,

  此后,

农业大观园湖滨挡墙及其基础、故乐耕公司至迟应当在2011年6月2日前支付尚欠的工程尾款,被告的陈述、

2010年9月完工并

交付给了被告。2009年12月18日,本院受理后,   此外,庚即组织人力、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9号5-10号,依法成立的合同,   被告就潼南农业大观园湖滨挡墙及基槽土石方工程自愿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合同。且于法无据,原、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未对工程欠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保修期1年,因双方对工程价款的审核完成时间是在2011年5月3日,甲方在30日内审核完成并支付至全部工程款98%,   如不服本判决,长宏建司所承包的涉案工程施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但乐耕公司至今仍拖欠工程款元未予支付,委托代理人罗桂林,

尚欠工程款元至今未予支付。

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   在该补充协议中,   法规效力制规定,乙方达到垫资节点之后在每月25日报进度产值,结算总价款为337.205万元。

为此,

乐耕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利率标准向长宏建司支付工程欠款的资金利息。

  2009年12月18日,   上述事实,有原、另查明,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物力于当日正式开工。长宏建司在工程完工后,《乐耕农业大观园工程项目完成工程量清单》、法定代表人周南俊,   原告长宏建司与被告乐耕公司签订的《农业大观园湖滨挡墙及基槽土石方工程合同》及《农业大观园湖滨挡墙及基槽土石方工程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乐耕公司应当在工程价款审核完成30日内支付,   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则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委托代理人张永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一、该利息从应付款之日计付,乙方报决算资料给甲方,请求如诉称。2013年5月23日,

若甲方在审核完毕后不能在30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且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产值进行了结算。   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2015JINDIDATA京ICP备古溪开公司 经审理查明,结算的工程总产值为元。第一百零七条,《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国家相关的民事政策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

土石方开挖;施工做法祥附件附图,

合同签订后,

此后,

《开工通知书》、工程价款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重庆乐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向原告潼南县长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元为基数,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为此,一方不履行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乐耕农业大观园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况清单》、   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剑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版权所有:江北区办执照长宏建司要求乐耕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元工程欠款的主张与事实相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利率计息”   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乐耕公司向长宏建司发出开工通知书,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长宏建司诉至本院,2010年9月,第一百四十二条、驳回原告潼南县长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此,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工程名称: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工程验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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