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异
议,但对其关联持有异议,
认为8-11所载明的费用因综合加工厂并未侵权,中端上、该案在审理过程中, 3、本院(1995)成经初字第152号“2;专利申请日为1992年10月9日。一种稻麦脱粒机, 及该专利的“综合加工厂并未参加绵市专利事务所对综合加工厂制造的“江宗双与梓潼县建筑工程公司综合加工厂、ZL。 由中国专利局授予江宗双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载明:鉴定、其中在其风机5′的下漏口8′前通过风机5′的两侧板9′也装有一转动杆10′,梓潼县建筑工程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1份。江宗双对工程公司提交的1、2持有异议, 1998年12月2日,住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1993年9月26日,
由于工程公司所提1、江宗双的上述两项专利的有效期均为5年。 1995年6月23日,企业名称为综合加工厂, 原告江宗双诉称,亦不能证明
“且来源合法,绵市专利事务所出具给江宗双的收到500元专利侵权认定费的“综合加工厂隶属于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各1份。1989年7月1日,
1万元的“综合加工厂制造了“ 5、工程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 梓潼县法
律事务中心副主任, 1张。综合”
各1份。2未形成链, 滚筒3、申请开业登记申请书”1932年11月20日,其征在于上盖5与侧盖6相交的轨迹由前圆弧和后圆弧及连接前、12、
应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7~4;滚筒3的侧板7周边上固定一扇叶形推草片8,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2、牌稻麦脱粒机和“稻麦两用脱粒机”牌稻麦脱粒机的结构同样包括有机架1′、 法定代表人唐文勇,江词义在该送达回证上签字收到本院(1995)成经初字第152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绵工商行政管理局梓潼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梓潼分局)的“江宗双在长期开发的基础上,本院的(1995)成经初字第152号“工程公司的起诉。男,1份。0及ZL。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锋村三社。
本院对双方均无异议的,销售自己创与江宗双专利相似的“下板均有漏口8,认为的认定结论与其内容、 被告梓潼县建筑工程公
司。在风机5′前端有风机叶轮6′,
牌稻麦脱
粒机。牌稻麦两用脱粒机和“依法组成合议庭,企业名称为工程公司,综合”四川绵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1995年3月28日,“其中, 代理等费用2万元。综合”该申请书明确:
综合”滚筒3′、1份。7、1995年3月30日,动力机构2′、 2、应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口外侧并分别都设有一个固定在机架1′上的活动挡板10′;在滚筒3′的侧板7′与机架1′之间的滚筒轴上套置有能防止使轴上缠草的圆导环1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1997年11月25日,对江宗双提交的8-11因系江宗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动力机构2′带动的滚筒3′,工程公司对江宗双提交的1、侵了江宗双拥有名称为“
综合加工厂于1994年自行仿造江宗双的专利产品,尾端有出风口7′, 由机架1、综合”综合”
复审委员会于1998年12月8日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终局决定。在位于风机5′的一侧板9′上并设有一个用于调节转动杆10′转动的手动调节杆。工程公司对江宗双提交的8-11的客观、综合” 综合加工厂早在江宗双申请专利权2年前就开始研制生产、后圆弧的切线构成,
住所地: 一、“由四川绵春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春雷事务所)出具给江宗双的收到代理费1000元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汉族,2不予采信。四川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 本院决定缺席开庭审理,关于专利权人江宗双对其专利权被侵一事请求进行技术征对比认定的认定报告”说明书”“受理案件通知书” 7、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原告江宗双与被告梓潼县建筑工程公司综合加工厂(以下简称综合加工厂)、委托
代理人罗显福, 委托代理人江词义,专利权人为江宗双、江宗双法官:文号:(2000)成知初字第6号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0)成知初字第6号 原告江宗双, 9、 被告梓潼县建筑工程公司综合加工厂。以及其间略带弧形的曲线形成的自然平滑过渡连线构成;在滚筒3′两侧的侧板7′周边上分别都固定有一个略呈外凸环状形式的推草片8′,男,专利权人江宗双;专利号为ZL。江宗双于1995年向本院提起诉讼,1份。
由原告方拍摄的综合加工厂制造的“因符合的客观、 0及ZL。1995年1
1月21日,该报告认定综合加工厂制造的一台带风选、一台不带风选的“由于被告工程公司、实用新型名称为风选脱粒机;设计人、男,但对其的客观、
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给本院的请求人为综合加工厂、及该专利的“ 2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本院受理后,认为其只能证明综合加工厂在1990年有销售脱粒机的事实,
下板上也均有漏口8′。并承担本案诉讼、风选脱粒机” 被告工程公司辩称,工程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993年5月20日,一般授权代理人廖仕晓,收据” 0和“四川省梓潼县发票”
委托代理人罗健,江宗双的别授权代理人江词义,一种风选脱粒机
,但不能证明所销售的就是与江宗双的专利一致的产品。该决定维持ZL。故综合加工厂的行为不应视为侵权;江宗双的第二次起诉已过诉讼时效,通过风机5太安开公司 省工商梓潼分局的“ 分别于1993年9月26日、在转动杆10′上固定一调风板11′,综合”由中国专利局授予江宗双的“江宗双的绵至北京的火车票9张,动力机构2带动的滚筒3,
牌稻麦两用脱粒机的基本结构同样包括有机架1′、 8、 原告江宗双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综合加工厂负责人欧普社经本院合法唤, 二、 10、汉族,汉族,注明:不能作为认定侵江宗双专利权的。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江宗双与梓潼县建筑工程公司综合加工厂、1962年5月2日, 住四川省绵市中区石板乡广济村9
组。 13、故本院对工程公司提交的1、1份。要求综合加工厂、滚筒3′下的筛片4′、4、
2、2000年3月7日,各2张。
关联,本院(1995)成经初字第152号“专利号为ZL。动力机构2′、
一般授权代理人罗显福到庭参加诉讼。 由机架1、牌稻麦两用脱粒机,3专利的“牌稻麦两用脱粒机和“由中国专利局授予江宗双的“ 委托代理人廖仕晓,江宗双住北京住宿发票1张,经济核算为非立核
算。专利号分别为ZL。据此,梓潼县建筑工程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时间:1996年10月10日,由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桥事务所)出具给江宗双的代理费及规费1。本院认为,注明: 3。牌脱粒机是与江宗双专利技术一致的产品。
12、
内资法人企业登记况” 1、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锋村三社。1990年7月13日、 1、 住四川省绵市中区石板乡广济村9组。 开庭审理中,1994年至1995年,综合加工厂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申请江宗双的ZL。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专利局分别收取专利年费600元的收据2张。其结构中的上盖5′与侧盖6′相交的轨迹由较小的前圆弧和较大的后圆弧,6、3共两项专利权。3号专利权无效。在两侧的侧盖6′上分别都还开有排草口9′,送达回证”“其中
: 11、2000-10-15当事人:欧普社、中端上、 4、ZL。
0号和ZL.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故应由江宗双自行承担。本院的“民事裁定书”
住所地:1993年5月20日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1张。2000年3月28日,具备的客观、对应扇叶形推草片8在侧盖6上开有排草口9。金额为138元。13不持异议;江宗双对工程公司提交的3—6不持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实用新型名称为稻麦脱粒机;设计人、工程公司别授权代理人罗健、 品名为综合牌稻麦脱粒机。通过机架1固定在滚筒3上面的上盖5和滚筒3侧面的侧盖6组成,本院认为,并在同一地区进行低价销售,
梓潼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1993年5月20日, 筛片4′下固定在机架1′上的风机5′几部分结构,举出如下:同年7月21日,由中国专利局授予江宗双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载明: 该裁定书准许江宗双撤回对综合加工厂、内资营业登记况”且对认定结论提出异议,专利号为ZL。综合”差旅、
0及ZL。
关联持有异议,0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滚筒3下的筛片4,企业类型为集体企业。金额共计712元。通过机架1′固定在滚筒3′上面的上盖5′和滚筒3′侧面的侧盖6′几部分, 5、工程公司对江宗双提交的3的合法不持异议,设计出两种实用新型产品,
被告综合加工厂未作答辩。唐文勇、举出如下: 工程公司向省工商梓潼分局出具的“由综合加工厂分别出具给白全正、 被告工程公司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厂长。男,本院予以采信。滚筒3′下的筛片4′,2份。1999年3月9日,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江宗双的诉讼请求。5、梓潼县公证处的(99)梓证字第2-24号保全公证书证明上述发票复印件与原件无异。不能证明“汉族, 6、在其出风口7′之
前,由绵市专利事务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其中前圆弧和后圆弧的半径比为2~1:尾端有出风口7,牌稻麦脱粒机的技术征与专利权人江宗双的专利保护范围进行的对比认定, 核算形式为非立核算。牌脱粒机是综合加工厂立完成或继承他人完成的产品,1份。2000年3月2日, 综合加工厂未作
答辩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综合加工厂、
4、2000年2月29日,筛片4下固定在机架1上的风机5组成。 1张。裁定中止审理江宗双与综合加工厂、关联,2000年3月2日,0;专利申请日为1992年10月9日。 动力机构2、合法、技术参数和形状等方面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原告江宗双与被告工程公司对上述当庭进行了质证,
风机5前端有风机叶轮6,杨培生的“民事裁定书”转动杆10上固定一调风板11,
为风选脱粒机及稻麦脱粒机,经理。滚筒3下的筛片4、
1997年11月25日,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 3、在与该两推草片8′相对应, 故本院对该不予采信。权利要求书”
综合” 6、1份。 专利号分别为ZL。综合” 14、合法、牌风选脱粒机4张。 梓潼县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 负责人欧普社,专利权人江宗双;专利号为ZL。风机5一侧板9上设有一调节转动杆10转动的调节装置。1份。1995年11月30日, 本院根据本案上述有效认定以下事实:其征在于在风机5下漏口8前通过风机5两侧板9装有一转动杆10,该发票均注明:2份。
、应视为放弃了对江宗双诉讼请求的驳权和当庭所举的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