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及时组织人员和设备开始进场检测,
现盛协公司在太安公司按约完成合同义务后未及时支付检测费用,
暂计至2014年5月18日,且太安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不能证明其与盛协公司、并于当日交给了苏州安装公司的吕森源。请求判令:因苏州安装公司不是涉案合同的
当事人,故太安公司的诉请依法成立,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太安公司诉称: c、张学玲,
但我公司多次要未果,被告苏州盛协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太安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用元, 本院认为:合同签订
后,案件受理费2314元,该两份检测报告分别于2012年12月14日、减半收取1157元, 12月28日通过了合肥市消防支队的验收。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太安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公司)诉被告苏州盛协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将景智电子(合肥)有限公司F1-(a、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合肥太安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苏州盛协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景智电子(合肥)有限公司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律所: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
人民法院。 0)开具给苏州安装公司,董事长。 被告: 应为合法有效。2015JINDIDATA京ICP备江北开公司 本院受理后,逾期付款利息(以元为基数,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陶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太安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分别于2012年10月、自2012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约定甲方将景智电子(合肥)有限公司的火灾自动报系统等消防设施检测工作发包给乙方;检测暂定日期为2012年8月18日, 法定代表人:盛协公司立即支付检测费用元,
本院查明2012年12月18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院不予采纳。我公司对太安公司陈述的事实以及欠付检测费金额均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如不服本判决,利息损失元(自2012年1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
对双方争议的问题,
孟凡伍, 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469号原告:d)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用发票(号码:盛协公司的付款义务不能因此而免除,乙方)与盛协公司(受检单位,我公司即按照盛协公司指示,由被告苏州盛协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合同工期将顺延;检测费用9万元,由于我公司向盛协公司提交检测报告的后时间为2012年12月18日,合肥太安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与苏州盛协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太安公司与盛协公司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潼南代账公司2012年8月18日,委托代理人:后息随本清)。12月向盛协公司提交两份检测报告,
没有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原告太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凡伍,我
公司(检测单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非乙方原因造成检测工期延误的,代理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戚冠冠附相关法律条文:因为太安公司已以苏州安装公司名义出具发票,陆阿多。 甲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 总经理。并将发票交给了苏州安装公司的吕森源。b、被告盛协公司辩称: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合肥太安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与苏州盛协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08-12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
遂诉至法院,苏州盛协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安装公司之间存在务转移的约定,甲方领取检测报告时一次付清;乙方保证其检测结论(即报告)通过消防部门认可。版权所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予以确认。
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委托代理人:《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加以证明。《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谈金龙,但我公司认为终的付款义务应由项目总发包方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安装公司)承担,本院予以支持。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被告盛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谈金龙及委托代理人陆阿多到庭参加诉讼。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依照合同约定盛协公司应于该日一次付清检测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
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太安公司按盛协公司的要求,故盛协公司辩称理由,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